科研处关于审核专业技术资格科研情况的通知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4-06-05 点击数:

根据学院2014年度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工作的总体部署,现将科研处审核教师科研情况的具体操作说明如下:

一、审核时间:2014年6月9日——6月17日;请各位老师注意时间,逾期无法受理。

二、表格下载:“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任现职期间科研情况审核一览表”请在科研处相关下载中自行下载填写。表格整体格式不能更改,但可以调整每个版块的横栏,自行增删。

三、审核要求:

1、带上取得现资格之年起以后的所有科研业绩证明材料(论文、课题、教材、获奖证书、专利)原件。

2、自行下载所发表的每一篇论文在知网、万方或维普网上的截图,须含有姓名、单位、文章标题、摘要等信息,一篇论文论文打印一张A4纸)

3、人社厅要求,科研课题须提供立项证明材料(《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证明材料(《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科研课题材料中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名字处)须加盖课题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到科研处审核时,需带上结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科研处审核,并需留下原件及复印件,便于科研处统一到相关部门办理盖章事宜。

4、人社厅要求,奖励证书还需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各位老师请认真研读下面省人社厅关于科研业绩材料这一部分的要求和说明。不符合条件的内容请勿填写在表格中,否则需重新打印耽误时间。(注:校刊论文、校内教材不用填写。)

科研处

2014年6月5日

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关于科研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二)论文

1.申报有论文检索审验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论文在主流数据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加盖单位公章,与学术论文原件一并作为有效证明材料使用。无法在主流数据网站检索到的论文原则上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不在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查询范围内刊物及发表在刊物增刊、内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学位论文、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一般性综述、简介、问答、报导、教辅、通讯、讲话(报告)、总结(评审条件中特指的除外)等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依据。

3.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三)课题

1.科研课题须提供立项证明材料(《课题立项合同书》)、结题证明材料(《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或《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

2.科研课题材料中主要研究人员名单(申报人员名字处)须加盖课题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时效

1.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与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2.申报人员所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应在业绩起算、终算时间之内。不在起算、终算时间之内的业绩材料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3.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审查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论著、科研课题、奖励项目等业绩材料与申报的专业是否相同或相近,是否在业绩起算、终算时间之内。

4、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科研业绩等终算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科研业绩等终算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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